8月27日,廣東省能源局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文件中表示,廣東省不再發展地面集中式光伏發電、將重點支持屋頂光伏發電發展。
文件明確,利用農村公共建筑物及基礎設施建設、接網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將歸于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利用設施農用地上已建成農業建(構)筑物建設、接網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20千伏)、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自發自用電量占比不低于50%的光伏發電項目,歸于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對于利用與建筑物同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高速公路邊坡、高速高架路聲屏障、園區道路等各類道路上方及邊坡建設,且在公共電網覆蓋范圍的光伏發電項目,按照《辦法》規定的電壓等級、裝機容量等要求,歸于一般工商業或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對于利用工商業廠房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超過10千伏(20千伏)或總裝機容量超過6兆瓦的光伏發電項目,如項目采用全部自發自用模式,與公共電網連接點電壓等級不超過工商業廠房既有供電線路電壓等級、總裝機容量不超過50兆瓦,歸于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
文件還表示,除上述利用農業建(構)筑物建設的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比例不低于50%以外,現階段對其他一般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年自發自用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暫不作強制要求,后視情況調整。
原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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