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甘肅礦區辦事處,省直有關部門:
《甘肅省2015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省大氣污染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代章)
2015年9月6日
甘肅省2015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3〕93號),改善全省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按照環境保護部與省政府簽訂的《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要求,結合全省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空氣質量改善指標
全省空氣質量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值較2014年下降10.3%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細顆粒物、一氧化碳、臭氧5項指標達到國家二級標準限值要求。各市州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具體指標見附件。
二、重點工作任務目標
(一)實施工業行業多污染物綜合治理
1. 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建設及改造。到2015年底,完成火電、水泥、鋼鐵等重點行業剩余企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火電、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全面達到新排放標準要求。實施玻璃企業“煤改氣”、“煤改電”工程,禁止摻燒高硫石油焦;玻璃熔窯配套建設高效脫硝設施,安裝高效除塵設備,綜合脫硝效率不低于70%;對原料破碎等環節實施密閉操作,加強無組織排放管理。
2. 加強煤炭質量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要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限制銷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原煤,開展工業領域煤炭高效清潔利用行動。嚴格執行《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落實脫硫、脫硝、除塵電價。加快燃煤電廠清潔化深度改造,爭取國家相關政策支持,推進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提標改造和蘭州范坪電廠提標改造試點工作。
3. 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根據“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的要求,各地要制定年度淘汰計劃并抓好落實。加快集中供熱設施建設和燃煤鍋爐清潔化改造,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位于現有集中供熱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必須于2015年供暖期開始前完成淘汰工作。
4. 加快鍋爐大氣污染物治理設施升級改造。2015年10月1日前,每小時10蒸噸以上在用蒸汽鍋爐和7兆瓦以上在用熱水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新標準要求。加強監管監測,嚴格執法,保證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在用蒸汽鍋爐和7兆瓦及以下在用熱水鍋爐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鼓勵新建項目使用新型工業高效煤粉鍋爐,鼓勵現有傳統鍋爐改造為高效煤粉鍋爐。
5. 加快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全面啟動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制定實施石化行業VOCs綜合整治實施細則及年度工作計劃,全面開展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6. 啟動表面涂裝、包裝印刷行業VOCs整治。在表面涂裝行業,通過源頭、工藝、末端控制等手段,要求企業使用環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噴涂效率,安裝末端廢氣處理設施;在包裝印刷行業,推廣環境友好型油墨,提高油墨行業準入門檻,在末端建立密閉廢氣收集系統,實施有機溶劑回收利用。
(二)全面加強城市面源污染治理
1. 加強民用煤炭質量管理。建立煤質控制和管理機制,建設優質煤配送供應網絡。城市建成區原煤和型煤煤質灰分和硫分控制參照國家重點區域要求執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燃煤污染突出的地區,執行更為嚴格的煤質控制指標。
2. 完善煤炭質量標準和管理體系。進一步規范工業用煤、煤粉、型煤等煤炭相關標準體系,盡快出臺煤粉和民用無煙型煤標準。重點用煤單位應加強煤質檢查和管理,并建立可供證明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燃煤采購使用臺賬;加強用煤煤質抽檢,重點用煤單位使用煤炭煤質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要求。
3. 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治理。至2015年底,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全部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同時,取締建成區所有露天燒烤攤點。
4. 加強城區道路和施工揚塵污染管控。配備專用設備,對城區道路采取濕法清掃、噴霧降塵等措施,大幅提高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強化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施工場地爭取做到“六個百分百”,即:施工現場100%圍擋、工地裸土100%覆蓋、工地主要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灑水、出工地運輸車輛100%沖凈無撒漏、裸露場地100%綠化或覆蓋。城區及周邊裸露土地應采取覆蓋或綠化措施,防止產出二次揚塵污染。
5. 加強堆場揚塵控制。重點工業企業原(輔)料堆場和城市建成區及周邊大型煤(物料)堆全部實現封閉儲存或建成防風抑塵設施。
6. 推進秸稈綜合治理。積極推進秸稈資源綜合利用,建立秸稈禁燒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市州、縣和鄉鎮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組織的具體責任,嚴禁露天焚燒秸稈,定期組織秸稈禁燒執法檢查,嚴肅查處禁燒區的違法焚燒秸稈行為。
7. 加強城區燃煤散燒管理。針對城區及城鄉結合部民用小火爐等分散燃煤用戶燃煤污染,在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同時,對煤炭經營市場開展綜合整治,設立一級煤炭市場和二級銷售網點,取締無證經營的煤炭經營攤點,從源頭上杜絕劣質煤炭流入市場。
(三)防治機動車污染
1. 加強油品監管。加強車用油品質量監管,確保全面供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汽、柴油,質檢、商務、環保等部門應聯合開展車用油品質量抽查檢查。2015年底,蘭州市實現供應國五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2. 黃標車淘汰管理。加強黃標車限行管理,劃定城市建成區黃標車及尾氣不達標車輛限行區域和路段,并設置限行標識牌;到2015年底,全省基本淘汰完2005年底前注冊的運營黃標車,完成國家下達的10949輛黃標車年度淘汰任務。
3. 優化交通管理。優化城市交通布局,推廣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保障道路暢通,減輕機動車尾氣污染。積極推進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城市道路建設要優先保證步行和自行車交通出行,逐步完善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車道;通過道路養護維護,確保步行道和自行車道路面平整、連續,沿途綠化、照明等設施完備。
4. 加強機動車監管能力建設。完成機動車環保檢驗和合格標志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實現地市一級聯網;加強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開展機動車環檢機構監督檢查。
(四)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1. 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繼續加大執法力度,將經整改整頓仍不達標的企業列入年度淘汰計劃,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淘汰落后產能任務。
2. 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嚴格節能環保準入門檻,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實行污染物減量替代。
3.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各地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的項目。
4. 分類處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對于確有必要建設的,在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的基礎上,報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后,補辦相關手續。
5. 有序推進城市主城區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城區老工業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城市主城區鋼鐵、石化、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實施方案及年度計劃,有序推進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和退城入園,為城市發展騰出環境容量。
(五)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1. 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制定本年度重點行業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推行方案,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
2. 發展循環經濟。推進甘肅省國家循環經濟示范區建設,全面落實省政府2015年循環經濟重點工作,開展蘭州市工業綠色轉型發展試點、嘉峪關國家低碳工業園區試點,確保如期完成循環經濟示范區建設任務。
(六)積極調整能源結構推進能源清潔利用
1. 發展清潔能源。新增風電裝機300萬千瓦、光伏發電裝機100萬千瓦;加大天然氣供給,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清潔能源消費比例占總能源消費比例達到28%以上。
2. 推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強化商品煤全過程質量管理,禁止使用劣質煤,提高終端用煤質量,推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加工設施,現有煤礦加快建設與改造,全省實現原煤入選率同比上年提高5個百分點。
3. 推行新建建筑節能標準。所有新建建筑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蘭州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需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按計劃推進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筑和經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應按用熱量計價收費。
(七)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1. 優化城市及周邊地區產業結構。優化城市及周邊地區工業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各地要規范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的設立和布局,有序推進城市主城區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和出城入園。
2. 加強環境保護在產業空間布局中的引導作用。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加強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嚴格限制在城區及周邊地區建設“兩高”項目。
(八)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1. 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各級在地方主要媒體及政府門戶網站逐月發布城市空氣質量狀況及排名,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信息。同時,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監督性監測及信息發布公開辦法(試行)》要求,公布污染源監測信息。
2. 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格依據《甘肅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強化環境執法,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九)進一步健全監測預警和應急體系
1. 不斷提高環境監管能力。積極推進重點監控企業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全面加強現場端的運行管理和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嚴肅查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2. 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體系。繼續推進全省重污染天氣預警監測體系建設,修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提高監測預警水平。加強空氣質量預報及大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能力建設,環保與氣象部門聯合發布空氣質量預報及重污染天氣預警。2015年底,蘭州市完成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平臺建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各地政府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對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各級大氣污染治理領導小組要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認真組織開展工作,及時督促檢查工作,促進各地、各部門按照分工加強協作,確保目標、任務、措施、責任、監管、資金的落實,形成抓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強大合力,積極推進2015年度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程項目完成。
(二)建立督查考核機制,嚴格問效追責。省大氣污染治理領導小組依據《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對大氣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各市州要提出考核標準,簽訂目標責任書,建立全方位督查考核機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對不能履職盡責、工作推進不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效追責。
(三)實施目標任務調度,建立預警通報制度。開展大氣污染治理工作月調度、季通報,省、市州大氣污染治理領導小組每月對大氣污染防治進行研究調度,每季度向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對每季度環境空氣質量同比不降反升和降幅較小、距年度目標差距較大的市州,由省環保廳主要負責人約談市州政府分管領導。對問題突出,工作推進不力,PM10濃度持續不降反升的市州,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約談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并進行通報批評。
《甘肅省2015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省大氣污染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代章)
2015年9月6日
甘肅省2015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3〕93號),改善全省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按照環境保護部與省政府簽訂的《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要求,結合全省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空氣質量改善指標
全省空氣質量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值較2014年下降10.3%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細顆粒物、一氧化碳、臭氧5項指標達到國家二級標準限值要求。各市州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具體指標見附件。
二、重點工作任務目標
(一)實施工業行業多污染物綜合治理
1. 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建設及改造。到2015年底,完成火電、水泥、鋼鐵等重點行業剩余企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火電、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全面達到新排放標準要求。實施玻璃企業“煤改氣”、“煤改電”工程,禁止摻燒高硫石油焦;玻璃熔窯配套建設高效脫硝設施,安裝高效除塵設備,綜合脫硝效率不低于70%;對原料破碎等環節實施密閉操作,加強無組織排放管理。
2. 加強煤炭質量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要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限制銷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原煤,開展工業領域煤炭高效清潔利用行動。嚴格執行《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落實脫硫、脫硝、除塵電價。加快燃煤電廠清潔化深度改造,爭取國家相關政策支持,推進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提標改造和蘭州范坪電廠提標改造試點工作。
3. 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根據“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禁止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的要求,各地要制定年度淘汰計劃并抓好落實。加快集中供熱設施建設和燃煤鍋爐清潔化改造,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位于現有集中供熱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必須于2015年供暖期開始前完成淘汰工作。
4. 加快鍋爐大氣污染物治理設施升級改造。2015年10月1日前,每小時10蒸噸以上在用蒸汽鍋爐和7兆瓦以上在用熱水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新標準要求。加強監管監測,嚴格執法,保證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在用蒸汽鍋爐和7兆瓦及以下在用熱水鍋爐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鼓勵新建項目使用新型工業高效煤粉鍋爐,鼓勵現有傳統鍋爐改造為高效煤粉鍋爐。
5. 加快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全面啟動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制定實施石化行業VOCs綜合整治實施細則及年度工作計劃,全面開展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
6. 啟動表面涂裝、包裝印刷行業VOCs整治。在表面涂裝行業,通過源頭、工藝、末端控制等手段,要求企業使用環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噴涂效率,安裝末端廢氣處理設施;在包裝印刷行業,推廣環境友好型油墨,提高油墨行業準入門檻,在末端建立密閉廢氣收集系統,實施有機溶劑回收利用。
(二)全面加強城市面源污染治理
1. 加強民用煤炭質量管理。建立煤質控制和管理機制,建設優質煤配送供應網絡。城市建成區原煤和型煤煤質灰分和硫分控制參照國家重點區域要求執行;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燃煤污染突出的地區,執行更為嚴格的煤質控制指標。
2. 完善煤炭質量標準和管理體系。進一步規范工業用煤、煤粉、型煤等煤炭相關標準體系,盡快出臺煤粉和民用無煙型煤標準。重點用煤單位應加強煤質檢查和管理,并建立可供證明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燃煤采購使用臺賬;加強用煤煤質抽檢,重點用煤單位使用煤炭煤質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要求。
3. 開展餐飲油煙污染治理。至2015年底,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區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全部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同時,取締建成區所有露天燒烤攤點。
4. 加強城區道路和施工揚塵污染管控。配備專用設備,對城區道路采取濕法清掃、噴霧降塵等措施,大幅提高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強化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施工場地爭取做到“六個百分百”,即:施工現場100%圍擋、工地裸土100%覆蓋、工地主要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灑水、出工地運輸車輛100%沖凈無撒漏、裸露場地100%綠化或覆蓋。城區及周邊裸露土地應采取覆蓋或綠化措施,防止產出二次揚塵污染。
5. 加強堆場揚塵控制。重點工業企業原(輔)料堆場和城市建成區及周邊大型煤(物料)堆全部實現封閉儲存或建成防風抑塵設施。
6. 推進秸稈綜合治理。積極推進秸稈資源綜合利用,建立秸稈禁燒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市州、縣和鄉鎮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組織的具體責任,嚴禁露天焚燒秸稈,定期組織秸稈禁燒執法檢查,嚴肅查處禁燒區的違法焚燒秸稈行為。
7. 加強城區燃煤散燒管理。針對城區及城鄉結合部民用小火爐等分散燃煤用戶燃煤污染,在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同時,對煤炭經營市場開展綜合整治,設立一級煤炭市場和二級銷售網點,取締無證經營的煤炭經營攤點,從源頭上杜絕劣質煤炭流入市場。
(三)防治機動車污染
1. 加強油品監管。加強車用油品質量監管,確保全面供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汽、柴油,質檢、商務、環保等部門應聯合開展車用油品質量抽查檢查。2015年底,蘭州市實現供應國五標準的車用汽、柴油。
2. 黃標車淘汰管理。加強黃標車限行管理,劃定城市建成區黃標車及尾氣不達標車輛限行區域和路段,并設置限行標識牌;到2015年底,全省基本淘汰完2005年底前注冊的運營黃標車,完成國家下達的10949輛黃標車年度淘汰任務。
3. 優化交通管理。優化城市交通布局,推廣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保障道路暢通,減輕機動車尾氣污染。積極推進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城市道路建設要優先保證步行和自行車交通出行,逐步完善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車道;通過道路養護維護,確保步行道和自行車道路面平整、連續,沿途綠化、照明等設施完備。
4. 加強機動車監管能力建設。完成機動車環保檢驗和合格標志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實現地市一級聯網;加強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管理,開展機動車環檢機構監督檢查。
(四)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1. 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繼續加大執法力度,將經整改整頓仍不達標的企業列入年度淘汰計劃,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淘汰落后產能任務。
2. 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嚴格節能環保準入門檻,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實行污染物減量替代。
3. 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控制。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各地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的項目。
4. 分類處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要停止建設;對于確有必要建設的,在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的基礎上,報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后,補辦相關手續。
5. 有序推進城市主城區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城區老工業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城市主城區鋼鐵、石化、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實施方案及年度計劃,有序推進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和退城入園,為城市發展騰出環境容量。
(五)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
1. 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制定本年度重點行業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推行方案,對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
2. 發展循環經濟。推進甘肅省國家循環經濟示范區建設,全面落實省政府2015年循環經濟重點工作,開展蘭州市工業綠色轉型發展試點、嘉峪關國家低碳工業園區試點,確保如期完成循環經濟示范區建設任務。
(六)積極調整能源結構推進能源清潔利用
1. 發展清潔能源。新增風電裝機300萬千瓦、光伏發電裝機100萬千瓦;加大天然氣供給,新增天然氣應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清潔能源消費比例占總能源消費比例達到28%以上。
2. 推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強化商品煤全過程質量管理,禁止使用劣質煤,提高終端用煤質量,推進煤炭高效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煤炭洗選加工設施,現有煤礦加快建設與改造,全省實現原煤入選率同比上年提高5個百分點。
3. 推行新建建筑節能標準。所有新建建筑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政府投資的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蘭州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需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按計劃推進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建筑和經計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應按用熱量計價收費。
(七)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1. 優化城市及周邊地區產業結構。優化城市及周邊地區工業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各地要規范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的設立和布局,有序推進城市主城區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等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和出城入園。
2. 加強環境保護在產業空間布局中的引導作用。所有新、改、擴建項目,必須全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違規建設的,要依法進行處罰;加強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嚴格限制在城區及周邊地區建設“兩高”項目。
(八)嚴格依法監督管理
1. 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各級在地方主要媒體及政府門戶網站逐月發布城市空氣質量狀況及排名,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信息。同時,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及《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監督性監測及信息發布公開辦法(試行)》要求,公布污染源監測信息。
2. 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格依據《甘肅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強化環境執法,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九)進一步健全監測預警和應急體系
1. 不斷提高環境監管能力。積極推進重點監控企業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全面加強現場端的運行管理和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嚴肅查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2. 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體系。繼續推進全省重污染天氣預警監測體系建設,修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提高監測預警水平。加強空氣質量預報及大氣污染氣象條件預報能力建設,環保與氣象部門聯合發布空氣質量預報及重污染天氣預警。2015年底,蘭州市完成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平臺建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各地政府是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對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各級大氣污染治理領導小組要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認真組織開展工作,及時督促檢查工作,促進各地、各部門按照分工加強協作,確保目標、任務、措施、責任、監管、資金的落實,形成抓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強大合力,積極推進2015年度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程項目完成。
(二)建立督查考核機制,嚴格問效追責。省大氣污染治理領導小組依據《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對大氣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各市州要提出考核標準,簽訂目標責任書,建立全方位督查考核機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對不能履職盡責、工作推進不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效追責。
(三)實施目標任務調度,建立預警通報制度。開展大氣污染治理工作月調度、季通報,省、市州大氣污染治理領導小組每月對大氣污染防治進行研究調度,每季度向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對每季度環境空氣質量同比不降反升和降幅較小、距年度目標差距較大的市州,由省環保廳主要負責人約談市州政府分管領導。對問題突出,工作推進不力,PM10濃度持續不降反升的市州,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約談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并進行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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