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新能源網報道:2015年9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發布《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據悉,為了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規范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節約財政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2014-2015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國辦發[2014]23號)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管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0月9日前,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或環資司子站,進入“《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
據悉,近年來為推動我國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國管局2014年發布《關于2014年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安排的通知》國管節能〔2014〕33號文件,明確提出:推動公共機構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繼續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和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文件中同時提出:鼓勵在火車站(含高鐵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飛機場航站樓、大型綜合交通樞紐建筑、大型體育場館和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系統推廣光伏發電,在相關建筑等設施的規劃和設計中將光伏發電應用作為重要元素,鼓勵大型企業集團對下屬企業統一組織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工程。
兩個政策的出臺為我國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提出了政策保障和目標。2014年底國管局為加強和規范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工作,又出臺了《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工作規程》。將由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負責考核本級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及下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推進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
如今,國家發改委公布的《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將會繼續配合上述政策文件,從規劃、實施、統計、問責等方面形成管理閉環。
附件《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為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規范公共機構 能源審計工作,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節約財政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條例》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是指為提高 能源利用效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公共機構用能系 統、設備的運行及能源使用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評價,提出改進 意見,提高用能效率的活動。
第三條 【原則】能源審計應與節能規劃、計劃編制、節能 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工作相銜接。
第四條 【職責分工】國務院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 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組織中央級公共機構開展 能源審計,推進全國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在同 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推進本地區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 作,組織本級公共機構開展能源審計。
第五條 【工作計劃】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制定的節能規劃、年度節能工作計劃中應包括能源審計工作內容。
第六條 【審計實施】年能源消費量達500噸標準煤以上的公共機構每3年應開展一次能源審計,能源審計可自行實施或委 托能源審計服務機構實施,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對存在下 列情況之一的公共機構,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 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委托能源審計服務 機構實施能源審計:
(一) 年能源消費總量占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比重比較大的;
(二) 與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費量增長超過20%的;
(三) 未完成年度節能目標任務的。
第七條 【管理部門組織能源審計】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能源審計 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實施審計 10 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公共機構送達 審計通知書。
(二)對具體公共機構實施能源審計工作原則上不超過 60 個工作日。
第八條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財政部門委托審計服務機構實施公共 機構能源審計。能源審計服務機構須能夠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承 擔節能服務的經驗、履行能源審計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術能力。 鼓勵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節能服務經驗的企業承擔能 源審計服務工作。
第九條 【技術要求】能源審計服務機構開展能源審計,應符合《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技術導則》的要求。
第十條 【能源審計報告報送】能源審計服務機構編寫能源 審計報告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 能源審計報告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能源審計 服務機構要根據被審計單位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做 必要修改,送達被審計單位。10 個工作日內被審計單位未提出 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能源審計服務機構應于審計報告征求 被審計單位意見之日起 1 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 面意見一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十一條 【能源審計結果應用】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能源 審計報告提出的建議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及時進行監督檢查,督促 被審計單位按能源審計結果進行整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匯總 本級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結果,并將結果報送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公 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抄送本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國家將公共機構能源審計開展情況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節 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保密責任】能源審計服務機構須為被審計單位 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責任】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
(一) 拒絕、阻礙能源審計的;
(二) 拒絕、拖延提供與能源審計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 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未按照能源審計結果進行整改的。
第十四條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責任】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 部門、財政部門應立即中止其能源審計工作,并會同管理節能工 作的部門在官方網站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并納入信用體系記錄:
(一) 在能源審計過程中違紀違規、弄虛作假的;
(二) 未履行能源審計合同或者嚴重違約的;
(三) 審計結果與事實嚴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
(四) 工作人員不遵守保密規定,泄露能源審計工作中獲 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第十五條 【能源審計經費】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 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組織開展能源審計的所 需費用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 【辦法解釋】本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 部門、國務院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據悉,為了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規范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節約財政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2014-2015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國辦發[2014]23號)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管局共同研究起草了《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0月9日前,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或環資司子站,進入“《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
據悉,近年來為推動我國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國管局2014年發布《關于2014年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安排的通知》國管節能〔2014〕33號文件,明確提出:推動公共機構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繼續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和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06號文件中同時提出:鼓勵在火車站(含高鐵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飛機場航站樓、大型綜合交通樞紐建筑、大型體育場館和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系統推廣光伏發電,在相關建筑等設施的規劃和設計中將光伏發電應用作為重要元素,鼓勵大型企業集團對下屬企業統一組織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工程。
兩個政策的出臺為我國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提出了政策保障和目標。2014年底國管局為加強和規范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工作,又出臺了《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工作規程》。將由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負責考核本級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及下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推進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情況。
如今,國家發改委公布的《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將會繼續配合上述政策文件,從規劃、實施、統計、問責等方面形成管理閉環。
附件《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為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規范公共機構 能源審計工作,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節約財政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條例》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是指為提高 能源利用效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公共機構用能系 統、設備的運行及能源使用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評價,提出改進 意見,提高用能效率的活動。
第三條 【原則】能源審計應與節能規劃、計劃編制、節能 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工作相銜接。
第四條 【職責分工】國務院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 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組織中央級公共機構開展 能源審計,推進全國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在同 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推進本地區公共機構能源審計工 作,組織本級公共機構開展能源審計。
第五條 【工作計劃】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制定的節能規劃、年度節能工作計劃中應包括能源審計工作內容。
第六條 【審計實施】年能源消費量達500噸標準煤以上的公共機構每3年應開展一次能源審計,能源審計可自行實施或委 托能源審計服務機構實施,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對存在下 列情況之一的公共機構,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 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結合工作實際,委托能源審計服務 機構實施能源審計:
(一) 年能源消費總量占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比重比較大的;
(二) 與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費量增長超過20%的;
(三) 未完成年度節能目標任務的。
第七條 【管理部門組織能源審計】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能源審計 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實施審計 10 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公共機構送達 審計通知書。
(二)對具體公共機構實施能源審計工作原則上不超過 60 個工作日。
第八條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財政部門委托審計服務機構實施公共 機構能源審計。能源審計服務機構須能夠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承 擔節能服務的經驗、履行能源審計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術能力。 鼓勵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節能服務經驗的企業承擔能 源審計服務工作。
第九條 【技術要求】能源審計服務機構開展能源審計,應符合《公共機構能源審計技術導則》的要求。
第十條 【能源審計報告報送】能源審計服務機構編寫能源 審計報告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 能源審計報告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能源審計 服務機構要根據被審計單位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做 必要修改,送達被審計單位。10 個工作日內被審計單位未提出 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能源審計服務機構應于審計報告征求 被審計單位意見之日起 1 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 面意見一并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十一條 【能源審計結果應用】被審計單位應當根據能源 審計報告提出的建議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及時進行監督檢查,督促 被審計單位按能源審計結果進行整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匯總 本級公共機構能源審計結果,并將結果報送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公 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抄送本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國家將公共機構能源審計開展情況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節 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保密責任】能源審計服務機構須為被審計單位 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責任】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
(一) 拒絕、阻礙能源審計的;
(二) 拒絕、拖延提供與能源審計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 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未按照能源審計結果進行整改的。
第十四條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責任】 能源審計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 部門、財政部門應立即中止其能源審計工作,并會同管理節能工 作的部門在官方網站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并納入信用體系記錄:
(一) 在能源審計過程中違紀違規、弄虛作假的;
(二) 未履行能源審計合同或者嚴重違約的;
(三) 審計結果與事實嚴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
(四) 工作人員不遵守保密規定,泄露能源審計工作中獲 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第十五條 【能源審計經費】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 人民政府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組織開展能源審計的所 需費用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 【辦法解釋】本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 部門、國務院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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