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
為充分利用太陽能資源、土地資源、電網接入和消納能力等發展條件,統籌安排好年度計劃指標,完善光伏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方式,保護好光伏投資主體的積極性,保障光伏電站有序健康發展,現就光伏電站資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見:
一、園區建設主體選擇標準
(一)擁有先進光伏技術產品、具備豐富光伏電站開發經驗、資產規模達到50億元的企業。有能力根據光伏園區規劃,一次建設園區電網、道路、供水等基礎設施。配套產業項目(除能源及產能過剩項目)投資須達到30億元以上。具體配套產業如下:
配套產業分類表

(二)參與自治區光伏扶貧項目建設的企業,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光伏扶貧項目規模及推進情況,配套一定規模光伏電站資源。
(三)企業可按照自愿原則,通過自治區光伏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捐款用于光伏園區項目所在地民生改善。光伏產業發展引導基金設立及光伏電站資源配套政策另行研究確定。
二、光伏電站項目建設標準
(一)行業技術。
新建光伏電站使用的電池組件,要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認監委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國能新能〔2015〕194號)“領跑者”計劃標準選取。多晶硅電池組件、單晶硅電池組件、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衰減率等指標必須符合規定。
電池組件標準表

(二)土地標準。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利用荒灘、荒漠等不宜發展農業、生態項目、工業開發的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耕地,也不得在補充耕地后備資源區進行布局。可合理利用煤礦備采區土地資源建設光伏電站,但必須由雙方企業事先簽訂安全協議。
(三)線路走廊標準。
光伏電站并網線路設計、施工需與所在光伏發電基地送電走廊規劃相銜接。電力部門在審查光伏電站接入系統設計時,應合理控制送出線路的長度和輸電走廊。各并網電壓等級的光伏電站送出線路長度原則上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值。
送出線路規范表
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
為做好我區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工作,推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充分發揮《寧夏2015年—2020年光伏園區規劃》的引領作用,按照集約化、規模化、園區化的發展思路,統籌考慮太陽能資源、土地用途和電網接入等條件,推進光伏電站在規劃的園區建設,未納入規劃園區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備案。
第二條 各地要根據《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優選招商引資企業并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申報,積極參與全區光伏園區投資主體競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優選光伏園區投資主體,積極推進全區光伏電站建設及有關產業發展。
第三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根據國家分配我區年度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結合園區投資主體配套產業年度投資計劃,配置相應規模的光伏電站指標,在征求國土資源、電網公司等部門和單位意見后,下達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文件。
第四條 光伏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光伏電站建設協調服務工作,協調完善光伏園區項目土地、環評、電網接入等建設條件,推進光伏園區基礎設施及光伏電站建設,按月度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送光伏園區建設進度,確保年度光伏指標按期完成。
第五條 光伏園區投資主體企業要加強光伏電站建設管理。對于項目取得備案文件6個月內投資額未達到項目總投資30%的,備案文件予以作廢;對于備案期限內未按期建成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請的項目。未經備案機構同意,項目不得擅自變更投資主體和建設內容。對倒賣項目備案(核準)文件或非法轉讓項目謀取不當利益的,不得配置光伏電站項目規模指標,并按國家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超出規模指標的項目,不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范圍。
第六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網寧夏電力公司、配套產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光伏電站投資企業要簽訂年度光伏電站和配套產業項目推進協議,明確各方責任,共同推進光伏園區及配套產業項目建設。配套產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督促企業配套產業項目按承諾建設。國網寧夏電力公司負責根據配套產業項目進度辦理光伏電站項目電網接入,對于配套產業項目建設進度超過全年計劃投資50%的企業,國網寧夏電力公司方可辦理光伏電站接入手續。對于弄虛作假,未建設配套產業的,暫停該企業及配套產業項目所在地下一年度光伏電站項目的備案。
第七條 按照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的原則,每年年底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向社會公示項目審批備案情況和園區投資主體光伏園區光伏電站建設情況、配套產業建設情況。對于配套產業年度投資未能按期完成的,優選新的園區投資主體負責下一年度園區光伏電站建設。
《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和《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5日
2016年1月5日
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
為充分利用太陽能資源、土地資源、電網接入和消納能力等發展條件,統籌安排好年度計劃指標,完善光伏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方式,保護好光伏投資主體的積極性,保障光伏電站有序健康發展,現就光伏電站資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見:
一、園區建設主體選擇標準
(一)擁有先進光伏技術產品、具備豐富光伏電站開發經驗、資產規模達到50億元的企業。有能力根據光伏園區規劃,一次建設園區電網、道路、供水等基礎設施。配套產業項目(除能源及產能過剩項目)投資須達到30億元以上。具體配套產業如下:
配套產業分類表

(二)參與自治區光伏扶貧項目建設的企業,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光伏扶貧項目規模及推進情況,配套一定規模光伏電站資源。
(三)企業可按照自愿原則,通過自治區光伏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捐款用于光伏園區項目所在地民生改善。光伏產業發展引導基金設立及光伏電站資源配套政策另行研究確定。
二、光伏電站項目建設標準
(一)行業技術。
新建光伏電站使用的電池組件,要嚴格按照《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認監委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國能新能〔2015〕194號)“領跑者”計劃標準選取。多晶硅電池組件、單晶硅電池組件、薄膜電池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衰減率等指標必須符合規定。
電池組件標準表

(二)土地標準。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利用荒灘、荒漠等不宜發展農業、生態項目、工業開發的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耕地,也不得在補充耕地后備資源區進行布局。可合理利用煤礦備采區土地資源建設光伏電站,但必須由雙方企業事先簽訂安全協議。
(三)線路走廊標準。
光伏電站并網線路設計、施工需與所在光伏發電基地送電走廊規劃相銜接。電力部門在審查光伏電站接入系統設計時,應合理控制送出線路的長度和輸電走廊。各并網電壓等級的光伏電站送出線路長度原則上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值。
送出線路規范表
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辦法為做好我區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和建設管理工作,推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充分發揮《寧夏2015年—2020年光伏園區規劃》的引領作用,按照集約化、規模化、園區化的發展思路,統籌考慮太陽能資源、土地用途和電網接入等條件,推進光伏電站在規劃的園區建設,未納入規劃園區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備案。
第二條 各地要根據《光伏園區電站項目資源配置指導意見》優選招商引資企業并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申報,積極參與全區光伏園區投資主體競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優選光伏園區投資主體,積極推進全區光伏電站建設及有關產業發展。
第三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根據國家分配我區年度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結合園區投資主體配套產業年度投資計劃,配置相應規模的光伏電站指標,在征求國土資源、電網公司等部門和單位意見后,下達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文件。
第四條 光伏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光伏電站建設協調服務工作,協調完善光伏園區項目土地、環評、電網接入等建設條件,推進光伏園區基礎設施及光伏電站建設,按月度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送光伏園區建設進度,確保年度光伏指標按期完成。
第五條 光伏園區投資主體企業要加強光伏電站建設管理。對于項目取得備案文件6個月內投資額未達到項目總投資30%的,備案文件予以作廢;對于備案期限內未按期建成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請的項目。未經備案機構同意,項目不得擅自變更投資主體和建設內容。對倒賣項目備案(核準)文件或非法轉讓項目謀取不當利益的,不得配置光伏電站項目規模指標,并按國家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超出規模指標的項目,不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范圍。
第六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網寧夏電力公司、配套產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光伏電站投資企業要簽訂年度光伏電站和配套產業項目推進協議,明確各方責任,共同推進光伏園區及配套產業項目建設。配套產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督促企業配套產業項目按承諾建設。國網寧夏電力公司負責根據配套產業項目進度辦理光伏電站項目電網接入,對于配套產業項目建設進度超過全年計劃投資50%的企業,國網寧夏電力公司方可辦理光伏電站接入手續。對于弄虛作假,未建設配套產業的,暫停該企業及配套產業項目所在地下一年度光伏電站項目的備案。
第七條 按照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的原則,每年年底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要向社會公示項目審批備案情況和園區投資主體光伏園區光伏電站建設情況、配套產業建設情況。對于配套產業年度投資未能按期完成的,優選新的園區投資主體負責下一年度園區光伏電站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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