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電力市場準入監管,規范電力市場秩序,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2015年燃煤發電機組執行電力業務許可制度情況(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 專項監管燃煤機組部分)專項監管報告〉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155號)等文件精神,華中能源監管局積極開展證后監管工作,對轄區內持證發電企業 完成環保竣工驗收和安全負責人任職資格滿足許可條件的情況進行了梳理。
2016年6月1日,我局印發了《華中能源監管局關于加強發電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華中監能資質〔2016〕96號),要求轄區內許可證標注有“環保備注”或“安全負責人任職資格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環保竣工驗收工作或相關安全負責人取證工作。
下一步,華中能源監管局將對新建燃煤機組存在未申請許可、未取得核準手續、項目實際建設情況與核準要求不一致、項目在核準前擅自開工或并網、項目不符合環保要求等問題開展專項監管,對在整改期限內未達到要求的企業采取監管措施,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發揮許可證的作用。
2016年6月1日,我局印發了《華中能源監管局關于加強發電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華中監能資質〔2016〕96號),要求轄區內許可證標注有“環保備注”或“安全負責人任職資格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環保竣工驗收工作或相關安全負責人取證工作。
下一步,華中能源監管局將對新建燃煤機組存在未申請許可、未取得核準手續、項目實際建設情況與核準要求不一致、項目在核準前擅自開工或并網、項目不符合環保要求等問題開展專項監管,對在整改期限內未達到要求的企業采取監管措施,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發揮許可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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