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09〕54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制訂的《關于促進上海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制訂的《關于促進上海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關于促進上海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法》,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科技創新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若干意見》和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上海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實施意見》,優化上海新能源產業的創新和發展環境,增強上海新能源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產業競爭力,推動上海新能源產業成為支撐和拉動經濟發展的重點領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特制定關于促進上海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如下:
一、確定重點支持領域和對象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并從事核電、風電、太陽能發電、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IGCC)和智能電網等領域研發、生產和應用的企業和機構。
二、明確發展和應用原則
根據上海的資源、產業、科技、成本等實際情況,上海在新能源產業發展和裝備制造上,堅持“立足長遠、統籌規劃、高端制造、差別競爭”的原則;在新能源開發應用上,堅持“引領水平、體現示范、促進制造、逐步推廣”的原則。
三、積極支持新能源裝備制造業發展
(一)制訂首臺(套)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中資及中資控股風機制造企業根據《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申請國家首臺(套)政策資金補助。
根據《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經認定的首臺(套)風力發電、核電、IGCC、薄膜太陽能電池和智能電網等關鍵裝備,給予資金支持。對個別特重大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補貼標準可不受最高補貼金額的限制。
(二)設立專項資金。本市設立的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大項目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企業實施新能源領域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大項目、重大技術裝備研制項目、重要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項目和公共服務平臺項目。
對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項目,專項資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過項目新增總投資的10%;對重大技術裝備研制項目、重要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項目和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專項資金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過項目新增總投資的30%。以上具體通過資本金、貸款貼息、投資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專項資金支持比例需超過上述比例上限或采取特殊支持方式的,另行報市政府同意后確定。
(三)鼓勵技術創新。新能源企業經認定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按有關規定,由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予以研發支持。
對新能源企業為提高核心競爭力單純引進技術和生產母機等裝備的項目,或收購兼并境外擁有核心技術的企業和研發機構且獲得相對控股權的項目,按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支持和鼓勵新能源企業為吸收和創新的技術申請國內外專利。對獲得外國發明專利權的,由本市知識產權部門給予每件一個國家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專利申請費資助(最多不超過3個國家);對企業申請國內專利的,按專利申請費實際繳納費用資助;獲國內發明專利權的,對發明專利的實審費、授權費及授權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費,按實際繳納費用資助。
(四)給予稅收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能源企業申報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新能源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對新能源企業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符合條件的新能源產品的技術轉讓,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新能源企業投資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免征關稅。
(五)引進高端人才。積極創造條件,引入國內外優秀的行業領軍人才和技術團隊,重點實施高層次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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