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收購的同時進行市場競爭,綠證、示范項目與降本同行
發布會伊始,國家能源局副局長李仰哲就《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中的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規劃進行了解讀。太陽能光伏部分的內容摘抄如下:
太陽能發電的發展重心主要體現在加強分布式利用和推動技術進步方面,特別是積極鼓勵在工商業基礎好的城市推廣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對于西部地區的大型光伏電站項目明確要求在解決棄光問題的基礎上有序建設。同時要開展市場化配置資源的嘗試,實施光伏領跑者計劃,促進先進光伏技術和產品的應用。
當前,可再生能源已成為新增電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融入能源系統過程中,必須要解決可再生能源所面臨的體制機制等方方面面的制約,同時挖掘可再生能源在實際應用中的潛力。為此,《規劃》提出了幾項重要的制度創新和集成應用創新示范。
第一,創新機制。一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導向的管理體系,主要是明確各級政府及主要能源企業在清潔能源發展方面的責任,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為導向的能源發展指標考核體系。二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完成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基礎上,鼓勵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競爭。三是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通過市場化方式,補償新能源發電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減少可再生能源對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需求。
第二,堅持示范引領。要結合各項改革措施積極開展示范,一是開展可再生能源供熱應用示范,加快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及清潔電力供熱等。二是開展區域能源轉型示范,促進新能源技術集成、應用方式和體制機制等多層面的創新,建設一批能源轉型示范省、能源轉型示范城市、農村能源轉型示范縣、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等。三是開展新能源微電網應用示范,探索電力能源服務的新型商業運營模式和新業態等。此外,《規劃》還提出了海洋能、儲能等新技術應用示范等任務。為加快推動可再生能源利用、替代化石能源消費打下堅實基礎。
第三,積極推廣可再生能源供熱。前不久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大力推動北方地區的清潔能源供暖,可再生能源熱利用是清潔供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規劃提出按照優先利用、經濟高效、多重互補、綜合集成的原則開展規模化應用可再生能源供熱示范,加快推動太陽能利用、生物質利用等,初步預計到2020年,各類可再生能源供熱和民用燃料總計約替代化石能源1.5億噸標準煤。
第四是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經濟性和競爭力。近幾年中國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明顯,成本下降幅度很大,但從全球范圍看,短期內可再生能源還無法做到完全不需要補貼。不過,近期也有一些國家的風電、光伏發電招標項目價格,已經低于當地的化石能源發電價格,顯示出了一定的市場競爭性,特別是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項目,與銷售電價已經比較接近。中國今年開展的“光伏領跑者”示范項目招標價格也大大低于預期,表明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的潛力巨大。
因此,《規劃》提出“到2020年,風電項目電價可與當地燃煤發電同平臺競爭,光伏項目電價可與電網銷售電價相當”這樣的目標,也是向行業傳遞出這樣的一個信號,就是一定要進一步通過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加快成本下降步伐,盡早使行業擺脫對政策補貼的依賴。從目前行業內一些先進企業的反映來看,預計到2020年,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如果能夠有效地解決消納問題,風電、光伏平價上網的目標是能夠實現的。
到2020年光伏裝機達到1.05億千瓦只是指導性規模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長梁志鵬解釋道:
關于光伏發電到2020年達到1.05億千瓦的問題,這是一個關鍵的問題。也是我們在編制規劃過程中非常關注的問題。我們在制定“十三五”太陽能發展規劃時,對光伏發電進行了基本的考慮,在“十三五”時期光伏發電的主要任務是產業升級、降低成本、擴大應用。
在光伏建設的規模方面,不是簡單地規模越大越好,而是要把光伏的規模化發展和產業的技術進步結合起來,在這方面要堅持正確導向,并不是簡單地在各個地方建光伏電站,盲目地擴大建設規模并不能帶來光伏產業的技術進步。在光伏產業技術進步方面我們主要采取兩個措施。
一是通過領跑技術基地建設,把規模化光伏電站和上游整個產業鏈技術進步結合起來,這是一個協同創新,目的就是給先進的技術提供市場,加速降低成本。二是在分布式光伏方面,結合完善機制、電價改革,推進市場化交易,使交易成本降低,充分發揮其優勢,使國家的補貼能夠早日落實,從而鼓勵各類投資者全面參與分布式光伏投資建設。
在光伏發電的規模上來看,1.05億千瓦并不是一個上限,而是一個指導性的發展規模。如果分布式光伏發展市場環境轉變得比較快、進展得比較好,建設規模就會發展得大一些。另外對光伏發電的規模不應過于敏感,因為光伏發電的利用小時數比較低,在中部地區每千瓦每年只能發一千多度電,所以按照規模它只是火電1/4的發電量。對于我們來講,“十三五”關注的重點是推進光伏的技術進步,加速成本下降,所以要把國家的補貼資金效益最大化,不是單純地擴大規模。
規劃落地目標導向管理體系、保障性收購、綠證、監管
發布會上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司長朱明就“十三五”期間,如何夠保障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落實的問題進行解讀,原文如下:
我們國家制定了非化石能源發展目標,可再生能源發展呈現了良好的發展前景,但面臨著這些體制機制方面的制約,如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發電企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落實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推動能源轉型缺乏具體有效的措施,法律規定的可再生能源全國保障性收購沒有得到有效落實,棄水、棄風、棄光現象嚴重,可再生能源補貼需求比較大,并且存在拖欠的問題,這些情況的出現嚴重影響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為此,可再生能源規劃提出了幾個主要的政策思路:
一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導向的管理體系,按照法律要求,確定規劃期內各地區一次能源消費總量中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指標,以及全社會電力消費量中及全部發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比重指標要求,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各級政府和主要能源企業在清潔能源發展方面的責任,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為導向的能源發展指標考核體系。
二是要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明確風電、光伏發電的年度保障小時數,我們已經征求了相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意見,核定了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將把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作為“十三五”期間電力體制改革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
三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為減少可再生能源對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需求,《規劃》提出通過設立燃煤發電企業及售電企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要求燃煤發電企業或售電企業通過購買綠色證書作為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的證明,通過綠色證書市場化交易補償新能源發電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這項工作可與國家開展的碳交易市場相對接,降低可再生能源電力財政直補的強度,解決“十三五”期間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資金不足問題。
四是加強可再生能源監管工作。將在“十三五”期間定期對可再生能源消納、補貼資金的征收和發放、項目的建設進度以及工程質量、項目的并網接入等工作開展專項監管工作,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棄光問題分布式及中東部是重點、補短板、能源需求側自主參與調峰
國家能源局規劃司副司長何勇健就規劃中對于“棄風”、“棄光”問題的解決發表看法:
棄風棄光問題主要是體現在能源系統的不平衡、不協調和不可持續,要通過能源系統整體優化來解決這一問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要優化開發布局。《規劃》提出把風電開發布局從以“三北”為主轉到以中東部為主,這個轉移有三大利好,首先有利于減少電力大規模遠距離輸送;其次有利于促進就地消納,我國負荷中心主要集中在中東部,風電消納能力較強;最后是中東部地區火電、風電上網價格差更小,同樣的補貼在東中部地區可以支持更多的新能源發展。剛才李仰哲先生已經介紹到了,“十三五”我國風電新增裝機58%位于中東部,新增太陽能發電56%位于中東部。新常態下,中東部地區對外來能源的需求在減弱,跨區域大規模輸電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需要在落實消納市場的前提下,運用市場機制,促進輸電通道的建設,《規劃》安排的輸電通道充分考慮了解決當前“棄水”問題和實現可再生能源的打捆外送。
二是要補上短板。增強電力系統的調峰能力,加強優質調峰電源建設。《規劃》提出“十三五”開工建設抽水蓄能電站6000萬千瓦,天然氣發電裝機規模達到1.1億千瓦,較之“十二五”有大幅提高。同時更多地發揮存量機組的作用,實施“三北”地區火電靈活性改造。通過以上措施,電力系統調峰能力會有較大改善,這將有效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
三是要實施能源需求側管理,讓廣大用戶自主參與系統調峰。據統計,各省電力負荷中,尖峰負荷小時數都不足500小時,通過需求側管理,可以有效減少大量新增裝機,降低用戶用電成本。目前東北地區已經開展了試點,起到良好的作用和效果,“十三五”國家將重點推進,加強管理四是要實施多能互補集成優化工程。整合不同能源品種,實現梯級利用,比如采用熱電冷氣多聯供的形式,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用能成本,促進體制機制創新五是要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尤其是在電力和天然氣領域,推進能源價格改革。科學的價格機制和調峰補償機制可以讓市場自主實現錯峰調峰和優化布局,很多非常尖銳的矛盾通過完善價格機制就能迎刃而解,所以體改可以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十三五”規劃主要是從這五個方面促進系統的優化和能源系統效能的提高,達到協調發展的目的。
發布會伊始,國家能源局副局長李仰哲就《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中的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規劃進行了解讀。太陽能光伏部分的內容摘抄如下:
太陽能發電的發展重心主要體現在加強分布式利用和推動技術進步方面,特別是積極鼓勵在工商業基礎好的城市推廣屋頂分布式光伏項目,對于西部地區的大型光伏電站項目明確要求在解決棄光問題的基礎上有序建設。同時要開展市場化配置資源的嘗試,實施光伏領跑者計劃,促進先進光伏技術和產品的應用。
當前,可再生能源已成為新增電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融入能源系統過程中,必須要解決可再生能源所面臨的體制機制等方方面面的制約,同時挖掘可再生能源在實際應用中的潛力。為此,《規劃》提出了幾項重要的制度創新和集成應用創新示范。
第一,創新機制。一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導向的管理體系,主要是明確各級政府及主要能源企業在清潔能源發展方面的責任,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為導向的能源發展指標考核體系。二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完成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基礎上,鼓勵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競爭。三是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通過市場化方式,補償新能源發電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減少可再生能源對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需求。
第二,堅持示范引領。要結合各項改革措施積極開展示范,一是開展可再生能源供熱應用示范,加快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及清潔電力供熱等。二是開展區域能源轉型示范,促進新能源技術集成、應用方式和體制機制等多層面的創新,建設一批能源轉型示范省、能源轉型示范城市、農村能源轉型示范縣、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等。三是開展新能源微電網應用示范,探索電力能源服務的新型商業運營模式和新業態等。此外,《規劃》還提出了海洋能、儲能等新技術應用示范等任務。為加快推動可再生能源利用、替代化石能源消費打下堅實基礎。
第三,積極推廣可再生能源供熱。前不久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大力推動北方地區的清潔能源供暖,可再生能源熱利用是清潔供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規劃提出按照優先利用、經濟高效、多重互補、綜合集成的原則開展規模化應用可再生能源供熱示范,加快推動太陽能利用、生物質利用等,初步預計到2020年,各類可再生能源供熱和民用燃料總計約替代化石能源1.5億噸標準煤。
第四是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經濟性和競爭力。近幾年中國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明顯,成本下降幅度很大,但從全球范圍看,短期內可再生能源還無法做到完全不需要補貼。不過,近期也有一些國家的風電、光伏發電招標項目價格,已經低于當地的化石能源發電價格,顯示出了一定的市場競爭性,特別是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項目,與銷售電價已經比較接近。中國今年開展的“光伏領跑者”示范項目招標價格也大大低于預期,表明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的潛力巨大。
因此,《規劃》提出“到2020年,風電項目電價可與當地燃煤發電同平臺競爭,光伏項目電價可與電網銷售電價相當”這樣的目標,也是向行業傳遞出這樣的一個信號,就是一定要進一步通過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加快成本下降步伐,盡早使行業擺脫對政策補貼的依賴。從目前行業內一些先進企業的反映來看,預計到2020年,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如果能夠有效地解決消納問題,風電、光伏平價上網的目標是能夠實現的。
到2020年光伏裝機達到1.05億千瓦只是指導性規模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長梁志鵬解釋道:
關于光伏發電到2020年達到1.05億千瓦的問題,這是一個關鍵的問題。也是我們在編制規劃過程中非常關注的問題。我們在制定“十三五”太陽能發展規劃時,對光伏發電進行了基本的考慮,在“十三五”時期光伏發電的主要任務是產業升級、降低成本、擴大應用。
在光伏建設的規模方面,不是簡單地規模越大越好,而是要把光伏的規模化發展和產業的技術進步結合起來,在這方面要堅持正確導向,并不是簡單地在各個地方建光伏電站,盲目地擴大建設規模并不能帶來光伏產業的技術進步。在光伏產業技術進步方面我們主要采取兩個措施。
一是通過領跑技術基地建設,把規模化光伏電站和上游整個產業鏈技術進步結合起來,這是一個協同創新,目的就是給先進的技術提供市場,加速降低成本。二是在分布式光伏方面,結合完善機制、電價改革,推進市場化交易,使交易成本降低,充分發揮其優勢,使國家的補貼能夠早日落實,從而鼓勵各類投資者全面參與分布式光伏投資建設。
在光伏發電的規模上來看,1.05億千瓦并不是一個上限,而是一個指導性的發展規模。如果分布式光伏發展市場環境轉變得比較快、進展得比較好,建設規模就會發展得大一些。另外對光伏發電的規模不應過于敏感,因為光伏發電的利用小時數比較低,在中部地區每千瓦每年只能發一千多度電,所以按照規模它只是火電1/4的發電量。對于我們來講,“十三五”關注的重點是推進光伏的技術進步,加速成本下降,所以要把國家的補貼資金效益最大化,不是單純地擴大規模。
規劃落地目標導向管理體系、保障性收購、綠證、監管
發布會上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司長朱明就“十三五”期間,如何夠保障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落實的問題進行解讀,原文如下:
我們國家制定了非化石能源發展目標,可再生能源發展呈現了良好的發展前景,但面臨著這些體制機制方面的制約,如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發電企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不明確,落實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推動能源轉型缺乏具體有效的措施,法律規定的可再生能源全國保障性收購沒有得到有效落實,棄水、棄風、棄光現象嚴重,可再生能源補貼需求比較大,并且存在拖欠的問題,這些情況的出現嚴重影響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為此,可再生能源規劃提出了幾個主要的政策思路:
一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導向的管理體系,按照法律要求,確定規劃期內各地區一次能源消費總量中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指標,以及全社會電力消費量中及全部發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比重指標要求,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各級政府和主要能源企業在清潔能源發展方面的責任,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標為導向的能源發展指標考核體系。
二是要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明確風電、光伏發電的年度保障小時數,我們已經征求了相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意見,核定了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將把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作為“十三五”期間電力體制改革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
三是要建立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機制。為減少可再生能源對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需求,《規劃》提出通過設立燃煤發電企業及售電企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要求燃煤發電企業或售電企業通過購買綠色證書作為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的證明,通過綠色證書市場化交易補償新能源發電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這項工作可與國家開展的碳交易市場相對接,降低可再生能源電力財政直補的強度,解決“十三五”期間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資金不足問題。
四是加強可再生能源監管工作。將在“十三五”期間定期對可再生能源消納、補貼資金的征收和發放、項目的建設進度以及工程質量、項目的并網接入等工作開展專項監管工作,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棄光問題分布式及中東部是重點、補短板、能源需求側自主參與調峰
國家能源局規劃司副司長何勇健就規劃中對于“棄風”、“棄光”問題的解決發表看法:
棄風棄光問題主要是體現在能源系統的不平衡、不協調和不可持續,要通過能源系統整體優化來解決這一問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要優化開發布局。《規劃》提出把風電開發布局從以“三北”為主轉到以中東部為主,這個轉移有三大利好,首先有利于減少電力大規模遠距離輸送;其次有利于促進就地消納,我國負荷中心主要集中在中東部,風電消納能力較強;最后是中東部地區火電、風電上網價格差更小,同樣的補貼在東中部地區可以支持更多的新能源發展。剛才李仰哲先生已經介紹到了,“十三五”我國風電新增裝機58%位于中東部,新增太陽能發電56%位于中東部。新常態下,中東部地區對外來能源的需求在減弱,跨區域大規模輸電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需要在落實消納市場的前提下,運用市場機制,促進輸電通道的建設,《規劃》安排的輸電通道充分考慮了解決當前“棄水”問題和實現可再生能源的打捆外送。
二是要補上短板。增強電力系統的調峰能力,加強優質調峰電源建設。《規劃》提出“十三五”開工建設抽水蓄能電站6000萬千瓦,天然氣發電裝機規模達到1.1億千瓦,較之“十二五”有大幅提高。同時更多地發揮存量機組的作用,實施“三北”地區火電靈活性改造。通過以上措施,電力系統調峰能力會有較大改善,這將有效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
三是要實施能源需求側管理,讓廣大用戶自主參與系統調峰。據統計,各省電力負荷中,尖峰負荷小時數都不足500小時,通過需求側管理,可以有效減少大量新增裝機,降低用戶用電成本。目前東北地區已經開展了試點,起到良好的作用和效果,“十三五”國家將重點推進,加強管理四是要實施多能互補集成優化工程。整合不同能源品種,實現梯級利用,比如采用熱電冷氣多聯供的形式,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用能成本,促進體制機制創新五是要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尤其是在電力和天然氣領域,推進能源價格改革。科學的價格機制和調峰補償機制可以讓市場自主實現錯峰調峰和優化布局,很多非常尖銳的矛盾通過完善價格機制就能迎刃而解,所以體改可以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十三五”規劃主要是從這五個方面促進系統的優化和能源系統效能的提高,達到協調發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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