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優化調整河北南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意見調整時段劃分,相較于現行的分時電價政策,此次征求意見稿在冬季新增了兩小時高峰時段,春季新增了三小時午間深谷,夏季新增兩小時午間低谷時段,在秋季增加了兩小時午間深谷,此次調整將有利于提高儲能項目在全年充放電的峰谷價差,可實現兩充兩放。
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改進生產方式或配置儲能設施,進一步削峰填谷、降本增效。
平段電價為代理購電當月平均購電價格,高峰和低谷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70%,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深谷電價在低谷電價基礎上下浮20%。
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歷史偏差電費折價、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中的0.5倍加價部分不參與峰谷分時電價浮動。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優化調整河北南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充分發揮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引導作用,鼓勵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新能源消納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我委研究起草了《關于優化調整河北南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予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積極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5年9月22日至9月29日,意見建議電子版請反饋至郵箱fgwnyjgc@163.com,郵件主題和附件請注明“姓名(或單位)+河北南網分時電價相關建議”。
為方便和您聯系,請注明聯系人姓名、單位、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311-88600749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9月22日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優化調整河北南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石家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邯鄲市發改委,辛集市、定州市發展改革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河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增量配電網公司,有關電力用戶:
為充分發揮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引導作用,鼓勵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新能源消納和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優化電力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優化調整河北南網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河北南網供電營業區域內的各類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對于行政機關、醫院等用戶(詳見附件),可自愿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需執行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電價。不滿1千伏的工商業用戶不執行尖峰、深谷電價。
二、時段劃分
(一)春季(3、4、5月)
深谷:12-15時,低谷:3-7時、11-12時,平段:0-3時、7-11時、15-16時,高峰:16-24時。
(二)夏季(6、7、8月)
低谷:1-7時、12-14時,平段:0-1時、7-12時、14-16時,高峰:16-19時、22-24時,尖峰:19-22時。
(三)秋季(9、10、11月)
深谷:12-14時,低谷:2-6時、11-12時、14-15時,平段:0-2時、6-11時、15-16時,高峰:16-24時。
(四)冬季(12、1、2月)
低谷:2-6時、11-15時,平段:0-2時、6-7時、9-11時、15-17時、23-24時,高峰:7-9時、19-23時,尖峰:17-19時。
三、浮動比例
(一)平段電價為代理購電當月平均購電價格,高峰和低谷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70%,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深谷電價在低谷電價基礎上下浮20%。
(二)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歷史偏差電費折價、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中的0.5倍加價部分不參與峰谷分時電價浮動。
四、有關要求
(一)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對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月度執行分時電價產生的峰谷損益,納入歷史偏差電費,通過代理購電機制按月向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
(二)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電網企業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做好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改進生產方式或配置儲能設施,進一步削峰填谷、降本增效。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執行。《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河北南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冀發改能價〔2022〕1364號)同時廢止。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河北南網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范圍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月*日
附件
河北南網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范圍
一、鐵路(含電氣化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行政機關、學校(不含校辦工商業企業、不含執行居民電價的用電)、部隊(含武警、消防、應急指揮,不含執行居民電價的用電)、監獄(含勞教所、看守所,不含生產經營企業,不含執行居民電價的用電)、醫院、城鄉供水(供熱、供氣)、增量配電網、發電企業的購電、城鄉路燈用電。
二、廣播電視站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
三、商場(含商業綜合體)、小區物業非電網直供電主體、超市、餐飲店(館)和賓館用戶及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農產品冷鏈物流的冷庫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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