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內蒙古能源局發布《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規范獨立新型儲能電站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其中明確2026年度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向公用電網放電量的補償標準為0.28元/kWh。
電網企業要逐日公布電力供需預測信息,對已建成獨立新型儲能電站申報的充放電曲線進行校核,原則上清單內儲能電站日內全容量充電次數不得超過1.5次。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獨立儲能電站可獲得的容量補償總量,實際上是設定了一個補償量上限門檻。
對比2025年的放電量補償0.35元/kWh,2026年的補償標準下降20%。
此外,《通知》還要求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納入內蒙古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建設項目清單申請。
原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規范獨立新型儲能電站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內能源電力字〔2025〕656號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能源主管部門,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各相關經營主體:
為促進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高質量發展,加強項目管理,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加快新型儲能建設的通知》(內能源電力字〔2025〕120號)文件要求,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6年度獨立新型儲能電站向公用電網放電量的補償標準為0.28元/千瓦時。納入內蒙古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建設項目清單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以下簡稱“清單內儲能電站”)執行向公用電網放電量補償的時間,自建成實質性投產當月起開始計算。
二、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獨立新型儲能電站項目納入內蒙古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建設項目清單的申請時,應以項目實際建設運營企業作為業主單位,上報文件應包括項目申報書等在內的全部材料(詳見附件)。
三、獨立新型儲能電站應切實發揮對電力系統的調節作用,在新能源消納困難時段不得向電網放電、在電網供電緊張時段不得充電。電網企業要逐日公布電力供需預測信息,對已建成獨立新型儲能電站申報的充放電曲線進行校核,原則上清單內儲能電站日內全容量充電次數不得超過1.5次。
四、清單內儲能電站建成投產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開展并網驗收并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驗收結果(附相關人員簽字的驗收報告)。電網企業要做好儲能電站實質性投產前開展充放電試驗等情況的監測記錄并報送自治區能源局(附監測記錄人員、部門負責人等簽字的充放電數據)。
五、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電網企業和有關機構定期開展監管,清單內儲能電站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在項目建設期內和建成后2年內不得通過代持、隱性股東或交叉持股等方式改變項目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以出賣股份、資產租賃、分包、轉包等任何方式實質性變更投資主體。對發生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變更投資主體、變更實際控制人等情況的項目,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立即終止項目或上報自治區能源局將相關項目移出內蒙古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建設項目清單。每年1月31日前,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將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前清單內儲能電站實際控制人情況以正式文件報送自治區能源局。
附件:申請納入內蒙古自治區獨立新型儲能建設項目清單的獨立新型儲能電站申報材料清單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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